作者:李彩霞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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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一)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纪检监察机关对下列反映事项不予受理: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如: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不服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①土地、林地、林木权属纠纷;
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和劳资纠纷;
④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⑥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补偿安置工作或有关保障措施不满;
⑦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等问题;
⑧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纠纷;
⑨交通事故、户籍管理等问题。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一)检举、控告、申诉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人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理人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承担以下义务:
1、 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2、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3、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三、办理原则
根据被检举人、控告人的职务和举报内容,实行“归口受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依纪依法办理信访举报。有关具体规定详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四、信访须知
信访人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要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以下行为属于信访举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在信访活动中或以信访为名实施的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信访举报的注意事项
1.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严禁诬告陷害、对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举报人应尽可能提供具体的事实材料和相关的证据,例如照片、录音、视频等,切忌内容空泛、道听途说、凭空想象。
3.举报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的信访举报,不要多头、重复举报。
4.对发送给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手机的有关举报信息,不作为正常的信访举报,原则上不予受理。
六、信访举报途径
来信地址:金昌市金川区建设路68号市纪委监委,邮政编码:737100
来访请到:金昌市金川区建设路68号市纪委监委信访接待室(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相关纸质信访材料,于工作时间来访)
举报电话:0935-12388
举报网址:http://gansu.12388gov.cn/jinchangs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