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彩霞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18-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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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董开瑞)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监管工作,2月23日,金昌市金川区司法局北京路司法所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孔某某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社区矫正人员孔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11月9日入矫,现属北京路司法所监管的普管对象。在春节前夕该人员无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不能正确对待社区服刑,认为大墙之外无约束,放任自由,公然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未经北京路司法所同意擅自离开居住地回临夏老家过年。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催促下,社区矫正人员孔某某虽已回到金昌,但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北京路司法所经金川区司法局的批准,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决定给予其书面警告处分一次。同时,重申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告知其在3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北京路司法所将依照规定逐级向原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提请收监、执行原判决刑罚建议。这是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北京路司法所第三次向社区矫正人员亮出“黄牌”警告。
这一举措彰显了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效地遏制了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现象的发生。严肃了社区矫正纪律,规范了矫正人员的行为,提升了监外刑罚执行权威,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金昌市金川区司法局北京路司法所供稿)
来源:金昌司法行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