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汉权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3月12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国家发展规划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规划法出台恰逢其时
用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政治优势。
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已制定实施了十四个五年规划(计划),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中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逐步形成了由党中央提出规划《建议》、国务院编制规划《纲要》、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的制度安排,确保了国家战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将长期以来编制和实施国家发展规划形成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如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顶层设计与问计于民相统一等,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实现规划法定,确保规划工作的有法可依,强化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发展规划工作。2018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国家发展规划的功能定位等作出明确安排。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体系。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和《意见》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都把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列入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同时,2025年恰逢党中央提出《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面对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纵深推进,我国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变化。通过立法为编制和实施“十五五”规划保驾护航,既对确保“十五五”时期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至关重要,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可以说,国家发展规划法出台恰逢其时。该法的出台,通过法治力量保障国家战略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
国家发展规划法出台意义重大
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出台,正是健全这一体系的关键一环。
首先,强化了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法律明确了国家发展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统领地位,要求财政、货币、产业、区域、投资、消费、贸易等宏观政策围绕实施规划协同发力,这就解决了以往可能出现的政策碎片化、目标不一致的问题,确保各类政策手段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形成合力。
其次,推动了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法律通过明确规划的引导和约束功能,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清晰、稳定的预期。企业可以依据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和重大任务布局,调整自身的投资和经营决策。同时,规划的法治化也规范了政府行为,要求政府在资源配置、项目建设、政策制定中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方向,避免随意性和短期行为,从而提升了宏观经济治理的效能。
最后,该法建立了规划实施的全周期管理机制。从规划的编制、审议、公布,到实施过程中的动态监测和评估,再到对实施情况的监督和问责,法律构建了一套完整的闭环管理体系。这使得宏观经济治理不再是静态的计划,而是能够根据形势变化进行跨周期设计和逆周期调节的动态过程,持续提升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
国家发展规划法亮点纷呈
国家发展规划法有很多亮点,主要体现在“法治化”“协同性”和“全周期”管理上。一个突出的亮点是将“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写进法律,要求各类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发展规划,这是对宏观经济治理认识的深化。另一个亮点是强化了规划的刚性约束和监督问责,明确了在国家发展规划工作中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让规划从“软约束”变为“硬规矩”。此外,法律还特别强调了“坚持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相统一”,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升了规划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对于各级各类规划,国家发展规划法也提供了根本循序和指导。它明确了“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由国家和地方规划共同组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国家规划体系”。这意味着,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地方各级规划,都必须依据国家发展规划进行编制,确保在主要目标、发展方向、总体布局、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风险防控等方面与国家发展规划协调一致,有效解决了以往规划之间可能存在不相协调,甚至相互冲突等问题,形成规划合力。
(作者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院长)